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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兼)領月退休金人員,於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公布施行之日起1年後死亡,其符合擇領遺屬年金條件之遺族,如係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請領月退休金者,請依旨揭教育部110年1月20日臺教人(四)字第1090183459B號令規定辦理

類別:人事公告 張貼者:人事主任

張貼日期: 2021-02-01 16:26:36 點閱: 319 (1020.txt) (副檔名:txt,另開新視窗)


依彰化縣政府函轉教育部函、令轉知

支(兼)領月退休金人員,於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公布施行之日起1年後死亡,其符合擇領遺屬年金條件之遺族,如係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請領月退休金者,請依旨揭教育部110120日臺教人(四)字第1090183459B號令規定辦理。另基於遺族權益保障之衡平考量,其如符合前揭令釋規定,且業經審定支領遺屬一次金者,得重行選擇改支領遺屬年金。爰請轉知上述當事人,得依遺屬金申請程序提出變更遺屬金種類之申請;惟該等申請改領遺屬年金者,應先返還原發之遺屬一次金,始得改支領遺屬年金。

檢附教育部來函及解釋令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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