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格: 凡設籍本縣,入學時滿5足歲未滿6足歲(即民
國110年9月2日至111年9月1日之間出生者),由法定代理
人/實際照顧者或幼兒園提供觀察半年以上具體資料顯示具
資賦優異特質且社會適應行為與屆齡入學之兒童相當者
鑑定簡章請參閱以下附件
張貼日期: 2026-11-06 15:30:41 點閱: 53 (6031.txt) (副檔名:txt,另開新視窗)
資格: 凡設籍本縣,入學時滿5足歲未滿6足歲(即民
國110年9月2日至111年9月1日之間出生者),由法定代理
人/實際照顧者或幼兒園提供觀察半年以上具體資料顯示具
資賦優異特質且社會適應行為與屆齡入學之兒童相當者
鑑定簡章請參閱以下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