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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所稱「法令」規範內容,須明確規定該等職務或業務得由公務(人)員兼任、由政府機關(構)指派兼任,或公務員為政府機關代表等,足資認定該等職務或業務係由具公務員身分者兼任時,始得作為公務員兼職依據

類別:人事公告 張貼者:人事主任

張貼日期: 2021-03-15 10:10:44 點閱: 356 (1099.txt) (副檔名:txt,另開新視窗)


依彰化縣政府函轉銓敘部函、令轉知

函、令如附件

送請同仁查知,並請遵守,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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