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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第6條、第7條及「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5條、第6條、第24條,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09年2月20日以臺教授國部字第1090006765B號令修正發布

類別:一般公告 張貼者:人事主任

張貼日期: 2020-02-22 00:41:13 點閱: 1536 (126.txt) (副檔名:txt,另開新視窗)


依彰化縣政府函轉教育部令轉知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第6條、第7條及「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5條、第6條、第24條,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09年2月20日以臺教授國部字第1090006765B號令修正發布

旨揭修正條文如附件

送請查知

相關修正事項請參閱以下公報網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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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本次修正係為落實教育基本法第八條有關使學生不受 任何體罰及霸凌行為,造成身心之侵害之零體罰規定,及學校對校長、教師不 同懲處種類之懲處權行使期間應有合理區分,以維護教師權益及法秩序 之安定,爰修正如案內,送請查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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