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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性工法自111年1月18日起相關修正後公務人員陪產檢及陪產假事宜

類別:人事公告 張貼者:人事主任

張貼日期: 2022-01-26 17:23:15 點閱: 654 (1985.txt) (副檔名:txt,另開新視窗)


依彰化縣政府函轉銓敘部函勞動部相關函釋轉知

如附件

自本年118日起,現行相關公務人員法規如有與旨揭性工法及其施行細則修正條文及補充函釋規定等未盡相符者,於該等公務人員法規修正前,各機關得逕依性工法相關規定辦理,即公務人員如有陪伴其配偶妊娠產檢之需求,或其配偶分娩時,得依性工法第15條之規定請陪產檢及陪產假7日,並得以時計;至公務人員之產前假日數,則仍依現行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4款所定之8日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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