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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教人員保險法第35條及第51條修正條文於國111年1月19日修正公布,並經定自111年2月10日施行

類別:人事公告 張貼者:人事主任

張貼日期: 2022-03-07 15:00:42 點閱: 368 (2060.txt) (副檔名:txt,另開新視窗)


依彰化縣政府函轉銓敘部函轉知

公教人員保險法第35條及第51條修正條文於國111年1月19日修正公布,並經定自111年2月10日施行

修正條文如附件

送請查知

茲以111年2月10日修正施行之公教人員保險法第35條,業刪除「夫妻同為本保險被保險人者,在不同時間分別辦理同一子女之育嬰留職停薪並選擇繼續加保時,得分別請領」之限制,從而配偶雙方符合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要件者,得自111年2月10日起,同時請領同一子女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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