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依據本府111年3月24日府社工助字第1110110589號函辦理。 |
| 二、 | 修正後要點如下:「志願服務榮譽卡使用期限為三年,期限屆滿前一個月,志工得檢具前點相關文件重新申請。志工依前項規定重新申請志願服務榮譽卡,其服務年資及服務時數不得重複計算。」 |
| 三、 | 檢送「申請志願服務榮譽卡作業指引」第三點修正規定及附件暨對照表各1份。 |
張貼日期: 2022-03-29 08:07:43 點閱: 292 (2109.txt) (副檔名:txt,另開新視窗)
| 、 | 依據本府111年3月24日府社工助字第1110110589號函辦理。 |
| 二、 | 修正後要點如下:「志願服務榮譽卡使用期限為三年,期限屆滿前一個月,志工得檢具前點相關文件重新申請。志工依前項規定重新申請志願服務榮譽卡,其服務年資及服務時數不得重複計算。」 |
| 三、 | 檢送「申請志願服務榮譽卡作業指引」第三點修正規定及附件暨對照表各1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