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

轉知國教署函釋有關專任教師經學校依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13款規定予以解聘,且議決1年不得聘任為教師,嗣後學校以該師另涉其他類此行為再為議決1年不得聘任為教師之執行疑義

類別:人事公告 張貼者:人事主任

張貼日期: 2020-05-02 00:52:55 點閱: 458 (253.txt) (副檔名:txt,另開新視窗)


依彰化縣政府函轉國教署函釋轉知

國教署函釋如附件

送請查知

附件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