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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法」第15條,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09年7月30日以臺教師(二)字第1090103896B號令修正發布

類別:人事公告 張貼者:人事主任

張貼日期: 2020-08-10 14:47:22 點閱: 583 (520.txt) (副檔名:txt,另開新視窗)


依彰化縣政府函轉教育部令轉知

「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法」第15條,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09年7月30日以臺教師(二)字第1090103896B號令修正發布

修正規定得於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edu.law.moe.gov.tw)下載

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法第十五條
修正條文

第十五條  公費合格教師之分發任教,依教師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免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