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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適任教師應行注意事項」自中華民國109年11月11日停止適用

類別:人事公告 張貼者:人事主任

張貼日期: 2020-11-23 11:02:51 點閱: 421 (836.txt) (副檔名:txt,另開新視窗)


依彰化縣政府函轉教育部109年11月18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090134460號函轉知

處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適任教師應行注意事項自109年11月11日停止適用,嗣後有關學校處理疑似不適任教師之調查、審議及核准程序,回歸教師法、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專業審查會組成及運作辦法、校園霸凌防制準則及性別教育平等法等相關法規及函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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